法规制度
艺院〔2012〕395号广西艺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废除)
艺院〔2012〕395号
关于印发《广西艺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令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学院制定了《广西艺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艺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广西艺术学院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广西艺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令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院内部审计是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活动。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院的规章制度,对本院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院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自治区审计厅和自治区教育厅内审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学院设立审计处,保证审计工作人员所必须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同意,可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退休人员。
第五条: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督促和检查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关心和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院领导协助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抵制和揭露违法违纪行为,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学院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购置单价5千元以上(含5千元),批量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仪器设备、实验物品、办公用品、药品等;
(二)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建、三万以上(含三万元)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六)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七)国家、上级部门财经法规和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九)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院、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学院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调查,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审计处对本院的年度预、决算会计报表,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自筹基建、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重大的经济合同,重大的内部承包合同,企业单位、校内产业年度会计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以及学院领导决定需要审签时的有关事项实行审签制度。
第十三条:审计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处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审计处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经费预算、财务收支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并收集证明材料;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建议学院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六)根据学院的授权,提出进行经济处理的经济处罚的权限。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监督、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处根据学院领导的意见,以及审计机关的要求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按要求认真做好审前准备,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认真做好审计记录,填写工作底稿,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也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学院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审批,该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天内批复,并应责成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院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书面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审计处对该负责人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审计厅或教育厅审计处提请复审。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清理材料,归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组织处理或提请纪检、监督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艺院〔1999〕44号文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