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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院〔2008〕263号广西艺术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细则(已废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4 10:52 浏览次数: 【字体:

艺院〔2008〕263号

广西艺术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院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院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资金和财产物资的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我院的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必要时,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实施。

第二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行之有效;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财务处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财务管理部门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第六条 对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的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的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第七条 对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对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九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是否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学院财务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真实和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自制票据等违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 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十二条 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建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以及学院及各单位自行提取或设置的基金是否符合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提取或拨付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的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三条 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内部监控不到位和资金存在风险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租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

(四)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五)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或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五条 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状况;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以及根据部门或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的财务绩效分析指标是否恰当、有效。

第三章 审计方法与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对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

第十七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授权或委托,编制审计计划;

(二)审计处派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提前三天以上发出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承诺书;

(三)被审计单位根据通知的要求提供材料;

(四)审计小组实施审计;

(五)审计小组向各有关单位、个人征求其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应在征求意见函发出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小组;

(六)审计小组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报主管领导审签,由学院批转发文至授权或委托单位,抄送有关领导、单位及个人;

(七)被审计单位及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学院批转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处或院校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述,审计处会同审计小组复议后报学院领导裁决;

(八)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有关建议,并向审计处书面报告;审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九)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

第四章 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

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依法有权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后,应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部门在财务收支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做出客观的判断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小组在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应就所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对没有违反国家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认为应当进行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并向学院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有关部门应对审计报告加以认真研究,并根据审计结果及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必要时应做出处理、处罚等决定;对取得的成绩,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校办企业和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艺术学院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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