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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试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3 21:0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高校基建、修缮工程的审计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高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及修缮项目和与之配套的设备及附属设施安装工程。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高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法对工程项目从开始实施至竣工结算全过程的投资、造价及工程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高校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项目审计专业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自治区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全区高校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章高校内审机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高校内审机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范围

1.纳入学校年度计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及下属独立核算单位自筹资金的所有基建项目;

2.设备及附属设施安装工程;

3.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装饰、办公室、实验室改造、供水供电、道路、运动场地、安全消防设施、网络工程、园林绿化、景观等工程项目。

第七条高校内审机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职责

1.负责学校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2.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3.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依法做好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审计工作,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4.组织召开各方协调会,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有争议的问题;

5.会同有关单位参与验收、审定最终的工程竣工价款。

第三章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第八条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和评价初步设计;

2.审计工程设计概算;

3.审查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文件和设计合同;

4.参与施工图设计方案的会审。

第九条招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工程招标文件;

2.审查工程招标答疑文件;

3.审查标底预算;

4.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2.审计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

3.审计特殊材料及设备采购;

4.审计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5.审计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

6.审计索赔事项和费用。

第十一条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2.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3.审计工程结算、最终工程竣工价款。

第四章工程项目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1.工程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拟签的设计合同送交内审机构,内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2.参与施工图设计方案会审,检查施工图设计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审查设计概算并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招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1.工程管理部门将拟订的招标文件送交内审机构,内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2.对施工招标预算标底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1.施工合同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将拟签的施工合同送交内审机构,内审机构审查并提出审计意见;

(2)以固定承包价的形式承包的工程项目,需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再送内审机构,内审机构审查并提出审计意见。

2.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审计

(1)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应该在封闭及拆除前两天书面通知内审机构;

(2)内审机构参与隐蔽工程、不可再复查工程验收,检查其实施情况。

3.特殊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事前确定价格的特殊材料和设备,在实施采购前,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技术指标,及时向内审机构提供产品品牌、型号、规格、价格、供货单位等相关信息;

(2)内审人员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市场考察及询价。

4.工程进度款审计

(1)施工单位提交月度工程统计资料和工程支付申请报告,经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交内审机构;

(2)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5.工程洽商、变更和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对提出洽商、变更和工程索赔要求的,应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变更内容、依据、损失和变更费用预算书等书面材料;

(2)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内审机构;

(3)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送审意见后,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交内审机构;

2.工程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供规范、完整的各种预算及结算资料。具体资料如下:

(1)工程项目结算书(附工程量计算式、工料分析等);

(2)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文、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图纸会审纪要、有关会议记录等;

(4)工程项目变更,必须提交手续齐全的变更通知书;

(5)施工中有关的增、减工程内容,必须及时签证,签证要明确、具体、准确,应有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

(6)施工期间有关政策性调整文件、监理记录等;

(7)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内审机构对项目工程结算书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对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要及时做好送审工作,未经内审机构审查的项目工程结算书,不得对外送审。

4.凡未经审计或内审机构审查的竣工结算,有关部门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第五章审计工作纪律及奖惩

第十六条内审机构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损害国家和单位经济利益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内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对坚持原则、为工程项目审计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内审人员,学校予以表彰,并按工程项目审计核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内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校办企业和独立核算单位的工程项目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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